非常評
  近日,人社部負責人在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題詢問時透露,上月國務院取消了房地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等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今年11月再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到2015年將基本完成取消職業資格許可事項的工作。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如果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係並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將建議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
  沒有依據,取消得越早越好
  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既然沒有依據,最好取消得越早越好,而不必等到2015年完成。
  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即說:“我們從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轉變職能、簡政放權作為本屆政府開門第一件大事。”應該說,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一律取消的做法,正是本屆政府轉變職能,向市場放權,保障民生的具體步驟,更是走向法治政府的切實行動。
  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正是該法確立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催生了後來的各種培訓熱、考證熱,使得就業的人們不堪其苦。當時出台這樣的制度也不奇怪,畢竟1993年我們才通過修憲,國家管得過多、統得過死的現象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更重要的是,《勞動法》實施以來,一直沒有修訂過,準入類職業資格持續膨脹。
  至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到底有多大作用,常委委員在詢問人社部負責人時已說出了人們的心聲:“目前一個行業有十幾種甚至幾十種職業資格,有關方面通過辦班、教材、考試來收取高額的培訓費、教材費、考試費藉機斂財,青年人取得高學歷後,還要去考各種各樣的資格證,手上拿著一大把證,可就是找不到工作”。
  當然,人社部說得明確,不是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而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才一律取消。例如,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擔任初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從事律師、公證員職業必須具備的準入資格憑證,這不僅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應當具有同一職業語言、同一知識結構等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更是《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都有明確規定准入職業門檻,因而不會在取消之列。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既然沒有依據,最好取消得越早越好,而不必等到2015年完成。
  其實,《行政許可法》對行政審批事項給予了嚴格的限制,人社部負責人還表示,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如果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係並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將建議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政府主動限權,向“小政府,大社會”邁進的節奏,尤其值得稱道。我認為,政府相信市場、相信社會,這樣才會把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得更好。 劉昌松(律師)
  職業資格認證,社會組織別當“二政府”
  要給行業協會徹底“斷奶”,逼迫其融入市場。而“斷奶”,無非是釐清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界限關係。
  將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政府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範,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移交給行業協會、學會承擔,亦即逐步建立起由社會組織開展水平評價的職業資格制度,既是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也是國際慣例。
  此前人社部曾表示,將研究擬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移交具體辦法,明確移交的基本原則、條件、組織實施方式和監督管理措施,同時完善鑒定製度。從表態中可以發現,我們正在努力通過制度構建,規範起一個健康完善的行業職業資格體系,而曾經伸入其中的行政之手向後縮,轉而行使監管職能。這既可以為行政審批瘦身,也尊重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但一個關鍵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取消和轉移職業資格認定的決心不小,而被要求接手的行業協會、學會是否做好了準備?眾所周知,我們很多的行業協會,都或多或少存在著“二政府”的色彩,從協會主要負責人來自於政府官員兼職,到協會拉大旗做虎皮,主要依賴於所掛靠行政部門的政策資源生存甚或謀利,無不與背後的權力魅影有關。
  如果目前“二政府”色彩的行業協會不徹底改革,其絕不會俯下身去融入市場,而是繼續以高高在上的姿態發號施令。那麼,由其組織的職業資格認證,很容易被其單方面設定條款而異變成謀利的工具。更重要的,職業資格仍不會是市場內生的需求,從而導致職業資格認定與市場需求脫鉤,讓行政自我改革的實效大打折扣。
  因此,行業協會要警惕將“認證”變成“許可”。許可意味著強制性,這樣就和未改革之前的政府許可沒有什麼兩樣,行業協會自身也變成了“二政府”。對此,行業協會要有清醒的認識。其實,根本上要給行業協會徹底“斷奶”,逼迫其融入市場。而“斷奶”,無非是釐清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界限關係,說到底,還是要約束和規範權力,不要再因某種利益關係給行業協會“零食”吃。 □燕農(大學教師)  (原標題:有多少職業資格許可都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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